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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综述(6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2-28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1

——解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研究华东师大中心博士崔允漷

正确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全面启动和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教育部组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的部分专家,以新一轮课程改革的课程理念为统领,分别从不同的专业背景阐述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形成了对《纲要》这一重要文件的“一种”解读。本期新课改的通识培训特向大家推荐崔允漷博士的观点。——原晓红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课程改革时代。因为,我们拥有一个学习型的课程改革共同体,一种共同的课程愿景——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我们需要建构一种对话、合作与探究的课程文化,努力把一种开放的、民主的、科学的课程奉献给新世纪的中国儿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开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新局面,本文试图从新课程是怎样产生、新课程涉及哪些内容以及新课程“新”在何处等方面阐述对《纲要》这一重要文件的“一种”解读,供有志于课程改革的同仁参考。

一、新课程是怎样产生的?

新课程是在大量的调查研究、经验研究与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众多的学者、专家、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校长与教师代表以及部分社会人士持续对话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在处理国际化与本土化、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中产生的。

1996年7月始,在深入推动素质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6所大学及中央教科所的课程专家,对1993年秋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实施状况进行调研。总计调查了全国9个省(市)近16000名中小学生,2000多名校长、教师和50多位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目标的落实状况、教学内容的适宜性、教与学过程中的问题、考试与评价的问题等。1997年底,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实施状况调查报告》。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一些有悖于素质教育要求与教育规律的问题,如教育观念滞后,人才培养目标同时展的需求不能完全适应;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课程内容存在“繁、难、偏、旧”的状况;课程结构单一,学科体系相对封闭,难以反映现代科技、社会发展的新内容,脱离学生经验和社会实际;学生苦于死记硬背,教师乐于题海训练的状况普遍存在;课程评价过于强调学业成绩和甄别、选拔的功能;课程管理强调统一,致使课程难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和学生多样发展的需求。据此,提出了基础课程改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1997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在烟台的素质教育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会后,组织专家转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前期研究工作。研究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方面,对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和国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与经验研究;另一方面,开始规划与设计面向21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至1998年底,基本形成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课程体系的框架结构以及推广新课程的政策与策略。在研究起草“面向求学网振兴行动计划”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得到了教育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并列入“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

1999年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正式成立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由来自师范大学、省教研室、教科院的课程、教育、心理方面的专家及中学的校长代表40多人组成。专家组在基础教育司的领导下,历时两年半,勤奋工作,就课程目标、课程结构与设置、课程标准、考试、评价、实验区工作以及各门学科的课程标准、综合课程设计、农村课程改革、课程政策改革等,组织召开了100多次专题研讨会,起草并形成了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总纲——《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并于2001年6月正式颁布。

2000年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通过课题申报、评审、签合同等程序,确立了11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大项目,包括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高中各门课程的国家标准与指导纲要、教材,以及地方课程管理与开发指南、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指南、综合实践活动指南、课程与教材评价等综合类研究项目。

至2001年7月,已制定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和义务教育阶段18科课程标准的实验稿,编写并审定通过了各科实验教材。目前已有20个学科的(小学7科、中学13科)49种中小学新课程实验教材将在今年9月首次在实验区试用。同时关于课程管理政策、评价制度、综合实践活动的研究,均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将在实验区逐步应用。

本轮课程改革是在历次课程与教材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发展、信息技术进步与学生性质变化等因素,确立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目标——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提出六项具体的改革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及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能力。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新课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新课程涉及的内容与《纲要》阐述的内容总体上说是一致的,主要由九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必须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定了新课程体系的培养目标以及改革的六个具体目标。

第二部分是根据基础教育课程的均衡性、综合性与选择性原则,重建新的课程结构。主要通过三方面的改革来实现:第一方面是建立由分科课程、综合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构成的新课程结构。课程设计的共同原则是:以学生的学习态度、能力培养为主线,精选对终身学习与发展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努力体现教育内容的现代化,以及与社会经济、学生生活的联系,强调实践与探究,同时提供广博的科学知识背景。第二方面是关于必修课与选修课。选修课的开设主要基于学生的兴趣与需要,占用地方、校本课程时间。高中选修课的多样性和高质量是改革的重点,目的是使课程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第三方面是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联系。在农村初中推行通过“绿色证书”教育及其它职业技术的培训让学生获得双证的模式,城市中学也要开设适合的职业技术课程。

第三部分是制定新的课程标准。国家课程标准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它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课程计划规定了课程门类及课时分配,课程标准则是根据课程计划来确定学生预期的学习结果。教材是使学生达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内容载体,是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主要工具。我国一直沿用教学大纲的形式。教学大纲较多以学科体系为中心来表述本学科要求的知识与技能,教学要求的表述方式比较笼统和单一,往往限于“初步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抽象描述,对教师具体了解学生应达到什么程度缺乏明确的指导,而知识点的表述方式却十分清楚、具体,占的比例也大。因此,教师更关注知识点、学习的效果,忽视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这次课程改革力图通过制定标准的形式,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阐述各门课程的目标。强调每一门课程对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的价值,注重学生经验、学科知识和社会发展三方面内容的整合,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突出课程为学生发展服务的理念。

第四部分是改善课程实施(教学)的过程。教学是课程实施的主要途径。因此,教学改革是课程改革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可以想像,没有教学改革的课程改革,最终的结果充其量只能局限于教科书的更替。这一部分围绕教与学两个方面,探讨教学规范的转型,重建教、学、教材、教师与学生的概念,强调学习方式的转变等问题。同时倡导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

第五部分是规范教材的开发与管理。鉴于我国的教育理论背景与实践传统,教科书是现阶段课程的核心因素。新一轮课程改革在教科书建设方面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制定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课程计划框架,集中力量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套《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为教科书的“一标多本”建立前所未有的课程开发平台,让教科书走向市场,鼓励社会各界学有专长的人士参加到教科书建设中来。同时为了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国家将制定相应教科书编写资格认定制度与教科书的审定制度。同时倡导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第六部分是建立发展性课程评价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说,课程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创造适合儿童的教育”,而考试的指导思想则是“选拔适合教育的儿童”。尽管许多人都会说“评价”两字,但是,中小学的一些做法,背后所支撑的理念还是“考试”,重甄别与选拔,重结果轻过程,“评价”主体和方法单一,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推进,影响着亿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新课程怎样建立符合素质教育思想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新课程倡导评价的发展功能,强调对学生的发展价值、对教师的发展价值,以及对课程本身的改善价值,建立发展性的课程评价体系。

第七部分是实行三级课程管理政策。目的是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十一条,即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利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继续完善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在课程的开发与管理上,改革过去国家管理过于集中的做法,实行有指导的、逐步的放权,以有效提高课程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适应性。有“指导的”是指在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评价功能等反映社会主义教育性质的重大问题上,要求与中央保持一致,并在尊重学生、遵循身心发展规律、建立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课程管理、教材编写与管理等方面通过制定有利于激发地方积极性的有关政策,实现课程管理权限的下放。“逐步的”是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项长期不懈的,面对不适应新课程改革的庞大的教师队伍和地区间巨大差异,以及课程研究开发人员的缺乏和经验积累的不足。因此,放权过程的“渐进性”作为重要策略,以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建立国家、地方、学校课程的三级管理模式,明确国家、地方、学校三级的课程管理职责。

第八部分是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课程改革史告诉我们,任何“防教师”(proof-teacher)的课程都不可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教师对新课程的理解与参与是推行新课程的前提,因为他们最终决定着课程实施的走向。新课程倡导一种课程共建的文化,需要教师重新认识自己的角色。教师再也不是由专家编写的教科书的忠实执行者,而是与专家、学生及其家长、社会人士等一起共同建构新课程的合作者;教师再也不是一种只知“教书”的匠人,而是拥有现代教育观念、懂得反思技术、善于合作的探究者。因此,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机构需要对教师教育、培训、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课程参与等更新概念。

第九部分是课程改革的组织与实施。这次课改,提出“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的原则。国家和省都要建立课改实验区,积极开展新课程的实验。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应执行现行课程方案,教育部将组织力量修订、完善现行教学大纲,积极推进改革,为过渡到新课程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试验区将分层推进,滚动发展,发挥示范、培训、指导作用。建立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支持体系,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参与课程改革的决策研究,负责新课程体系的研究和新课程实验的指导。教育部在部分师范大学建立“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发挥大学理论研究力量的作用。同时,30个省级教研室要分别与9个“中心”、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央教科所挂钩,反映推广与实施状况。同时,组织一线教师与校长参与,形成一种学习型的课程改革共同体。

三、新课程“新”在何处?

新课程“新”在何处,或者说新课程关注的焦点,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国际视野与中国特色

本次课程改革是在世纪之交的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在世界各国进行课程改革的形势下展开的,这种形势要求新课程必须置于国际视野中进行规划和设计。

首先,组织学术力量,充分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课程改革经验,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德国、韩国、俄罗斯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育与课程改革经验,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内容与方式。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2

关键词:制度变迁;股权融资成本;分类特点;研究评述;投资机会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一、制度变迁和股权融资成本的含义

(一)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它一定是向更有效率的制度演化。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现实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谁发动制度变迁、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如何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效果如何等问题。

(二)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对投资方和融资方有不同的涵义:对投资方而言,融资成本是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对融资方而言,融资成本是资金使用成本,包括支付给投资者的使用费、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权益性资产价值变化以及企业因融资选择偏离利润最大化的隐性损失。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关注资金机会成本,而融资方关注资金使用成本。

二、制度变迁的分类及特点

(一)分类

1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2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1主体来自基层。

2程序为自下而上。

3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

4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

5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向核心突破相结合。

6路径是渐进的。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1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

2程序是自上而下的。

3激进性质。

4具有存量革命性质

三、对已有的融资成本研究评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研究中的两种对立观点

1.认为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上市公司应优先选择股权融资;2.相反,认为股权融资成本高于债务融资成本,所谓“股权融资低成本”只是“免费资本幻觉”。

(二)观点对立的原因分析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这些研究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和股票市场结构对融资成本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有2/3的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流通,在交易所外转让基本参照净资产定价,远远低于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大股东可以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获利。上市公司融资的大股东成本与中小股东成本不同,单纯照搬全流通市场中的资本成本作为融资成本,就会产生偏差。

2没有区分融资的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CAPM模型计算的资本市场成本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时获得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也就是机会成本。大股东持有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时,其权益资本的价值变化往往与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化不一致,因此利用CAPM模型计算的资本成本就不是上市公司融资的大股东成本。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

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主要是指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即进行股权融资所付出的代价,是一种显性成本,包括筹资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筹资费用是指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资信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广告费等。资金占用费用是指因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费用,如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同时也可以看出,股利支付率决定了股权融资中资金占用费用的大小。低股利支付率意味着融资的低资金成本。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际情况则是:相当多的公司常年不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分红,极少有企业将当年盈利全部实施分配。因此,股票分红的股利支出是极低的。

五、制度变迁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一)新企业法的全面施行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新企业法的全面实施,对我国股权融资成本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经理相对于外部投资者拥有信息优势,基于现有股东的利益,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会严格遵循“内部财务盈余一外部债务一外部股权”的PeckingOrder顺序,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很高,企业几乎不会使用股权融资。有了新企业法的实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有一定的影响。

(二)新所得税法施行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新所得税法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新所得税法影响了跨国公司对我国本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我国资本弱化税存在。强化反避税企业规避风险。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较高,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利用股市的欲望,从而扭曲了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行为,损耗了股权融资效率,使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更具体的说,在我国由于股权融资资本成本中的筹资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偏低,而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显性成本较低,这也是各类上市公司竞相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动因。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制度的改革来综合这种问题,使得问题不断的得到好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蓝万炼,朱有志,试论构建新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济,2000,08

2陈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评论,1999,05

3苑梅,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行为的思考,财会研究,2007,06

4孙永祥,所有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经济研究,2001,01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3

媒体惯用“新提法”,本人也借鉴一下,昨夜对比了公报和十八大报告中相关部分的表述不同,结合自己理解作为点评,不当之处请大家拍砖。

学习要点:

1、“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放在了指导思想部分“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之后,与之相伴随的是后边社会建设部分”社会治理“的提法。

点评:“社会治理”的提出,较之以前社会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治理的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在中国还不敢奢望,在西方也不过是一种理论设想而已,但是与之相伴随的增强社会活力,发展社会组织,还社会自治的空间,构建“国家-社会-市场”的新型关系,是现代国家发展的趋势。相对于媒体把眼球吸引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当然这是这次全会的重点,但如果过分突出而忽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那就大错特错,前几天评价“383”报告我已说过,不能没有国家—社会这个层面的改革,希望那个顶层设计团队能够把三者协同起来。

2、第一次用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表述,同样意义深远,这些和后边提到的“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都是一体的。

点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或者说什么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值得探讨。这必然带来整个执政理念的变化,

政府不是万能的,起码在这个文字上得到体现,政府如何和市场、社会一起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必须考量。这个理念是首要推广的,然后是体系建设,再谈与之伴随的能力提升。改革的协同性是必须的,是系统、整体后的新提法,协同的概念从去年申报社科项目开始关注,的确剑指关键问题,改革形不成合力!这也是为什么要成立全面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因所在,希望有所突破,但是如我论证,改革方略、制度设计的协同的实质是知识协同,核心是理念协同,也可以说常以联盟所言“信念体系”的协同,这也是改革共识的形成,但共识从何而来?既得利益固化、部门利益坐大,如何突破?都不容易!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的表述可见一斑。

4、财税体制改革媒体已反复报道,不说了。”法治中国“的提法只不过换个说法而已。”着力清除市场壁垒“”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都是未来相应方面制度设计的主要思路,最后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后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呼应的,参照开会前后媒体热议足可了解详情。

5、“放宽投资准入,内陆沿边开放”。

点评:“放宽投资准入”对于民间资本是个利好!对投机者而言,尤其是官商合谋的话,是个漏洞,需要做好投资准入门槛和条件、评审的细致设计,否则祸患无穷。“内陆和沿边开放”值得对应地区关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得到国务院批复,是个方向,沿边的尤其是南边和东盟、北边和俄罗斯蒙古、西边和几个斯坦及中东国家,原丝绸之路沿线省份及城市有机会加快发展。这样的话,东边的自贸区为主导的新沿海开放,空港结合的中部内地开放,西边加强贸易的沿边开放,构成新时期东中西区域战略布局的一个新版本。

6、司法部分的变化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尤其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点评:司法依法、独立、公正的提法在十八大报告及之前都有提及,以前传闻的司法系统垂直管理的改革设想,应该蕴含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提法是否意味取消劳教,有待观察,但是诸如刑讯逼供及其他司法运行的不法行为将得到重视,这是个可喜的变化。

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意味着八项规定的延续。

点评:从新闻联播中的画面,可见这次会议的会场布置和中央的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且政治局成员们并没有在主席台就坐,而是一排和参会者同样高度就坐,分组讨论的简朴程度更甚,想必难坏了筹备者了,不过这是个导向,你也可以理解为作秀,但作作秀时间长了,就成习惯了!希望常态化确实能坚持下去!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4

11月8日,温州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高调抛出以“民间资本阳光化”为主要对象的地方金融改革“1+8”行动方案。“1”是指温州市政府新近起草并已在上报过程中的《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8”是指在前述《总体方案》的框架下,配套8个地方性专项具体子方案。

当天,温州市政府还了《温州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规划,未来五年,温州将用七大重点举措推动温州金融业发展。

熟悉温州发展史的人知道,这不是温州第一次提金融创新。事实上,早在2002年,温州就曾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引发各方关注。但此后该试验区无疾而终,温州在全民借贷的路上越陷越深,并最终引爆了今年大规模的老板跑路潮,引发举国上下的持续关注。

今年10月4日,国务院总理南下温州考察。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围绕温州的一系列救市方案密集出台,温州金融局势瞬间趋于稳定。

但正如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所说,“这些措施大多是‘止痛药’、‘退烧药’,可以一时缓解病痛,但无法有效根除病根”。在此背景下,温州紧急重启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并通过浙江省政府上报中央,试图从体制、机制上彻底解决长期困扰当地发展的金融难题。

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否最终花落温州?温州6000亿元民间资本,能否就此有效疏导,答案还是个未知数。

遍地流金的温州

上世纪80年代初,偏处浙南山区的温州各地,出现大量家庭作坊和专业化市场,并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发展格局,被著名学者费孝通称为“温州模式”,传诵至今。

1983年,温州创办了全国第一个专业市场:永嘉桥头纽扣市场。1984年,温州集资兴建了中国第一座农民城:龙港农民城。这些已经载入史册的事件,标志着温州曾经的辉煌。

2000年后,“温州模式”开始发生变异,积累了巨量财富的温州人,开始形成庞大的炒作大军,以温州炒房团、温州炒煤团为代表的温州资本,四处攻城略地,令各地闻“温州游资”而色变。在这过程中,民间高利贷愈演愈烈,并在近年形成“炒钱”风,最终引发了今年数以几十计的老板跑路潮。

在温州经济最发达的乐清,仅2009年,就有高秋荷、郑存芬两位农妇,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均改判死缓),两人的涉案金额,都为1亿多元。

今年以来,温州各地又连续爆发非法集资大案,如永嘉的施晓洁案、龙湾的王晓东案、泰顺立人教育集团案等,涉案金额都以数亿计,温州11个县市区,几乎无一幸免。

截至10月底,温州公安部门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38起,涉案犯罪嫌疑人57名,刑拘39人,涉案金额36亿元。而这显然还只是冰山一角。

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温州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且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其中参与民间借贷的资本约1100亿元。

这些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自民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包括:温州当地生产生活结余的资金,全国各地在外温州人的投资回流资金,温州在世界各地华侨汇回的资金。

单以华侨汇回的资金计算,数量即十分惊人。

温州是全国重点侨乡。根据温州侨联统计,温州籍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50多万人,遍布世界131个国家和地区,在温州的归国华侨和侨眷就有43万人。

令当地监管层担忧的是,这些日渐庞大的侨汇资金,除进入楼市外,还有可能进入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公司等领域。由于投资渠道的缺乏,近年来,温州汇市外汇交易量一直处于北京、上海两城市之后,高居全国第三。

虽然温州人业已积累了雄厚的资本,但温州人对财富的追逐,并没有停歇的迹象。“没有三套房,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温州人。”温州一家报社的记者这样自嘲。他认为,温州人天生就是生意人,从小耳濡目染的,就是要多挣钱。温州人血管里流淌的就是经商的血液,大部分温州人最大的志向,就是要当老板。“几个温州人碰到一起,第三句话,八九不离十就是最近有什么投资门路。”

温州人“挣钱不问出处”,但失去实业的支撑,“钱生钱”只能是一个泡沫游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今年三次在温州调研。他认为,温州实业“空心化”和民间资本“热钱化”是当前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两大潜在风险。

在11月8日召开的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亦表示,温州出现的经济金融问题,是温州“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问题的集中体现,“究其根源,在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体系”。

温州金融业现状

一边是民间资本充溢,四处寻找出口;一边是金融体制制约,没有合法的出口。震惊全国的老板跑路潮,开始倒逼温州金融改革。

在民间资本充溢的温州,金融业发展虽然有着各种制约,但相比一般地级市,已经发达许多。

温州超过6000亿的民间资本,加上该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多年连续为全国最低,吸引了全国银行业的目光。国内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温州开了分行。

目前,温州共有25家商业银行。其中温州银行为总行,其余24家都为分行,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浙商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等5家总部在浙江的银行,及恒丰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温州办事处。

除现有的温州银行外,温州方面一直希望再成立一家温州华侨银行。但迫于政策制约,目前华侨银行尚在前期申报阶段。

温州下辖的3区6县2市,每个县(市、区)都有各自的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温州村镇银行的数量,在全国地级市中亦处于领先位置。2009年3月,由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发起的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成立;当年5月份,由建设银行发起的苍南建信村镇银行成立;2010年5月,由杭州联合银行发起的乐清联合村镇银行成立。

截至2010年末,上述3家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9.9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4.45亿元,不良贷款为零。资本金总额5.48亿元,其中,主发起金融机构出资2.02亿元,引入民营资本3.46亿元;实现利润2403万元。

2009年8月23日,正在温州考察的国务院总理和随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曾专程到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调研,对温州村镇银行的发展表示关注。

2011年5月和6月,由北京银行发起的文成北银村镇银行、由浦东发展银行发起的平阳浦发村镇银行先后开业。至此,温州村镇银行的数量,已经达到5家。

目前,温州正处在筹建阶段的村镇银行还有3家,分别位于温州泰顺、瑞安和鹿城,发起行分别为温州银行、招商银行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温州离实现一县(市、区)一村镇银行的部署,已为时不远。

小额贷款公司方面,自2008年10月苍南县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温州市至今获批组建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22家,数量居浙江全省第一。这2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达55.2亿元,银行融资28.12亿元,贷款余额92.93亿元。平均注册资本金2.51亿元,高于2亿元的全省平均水平,居全省第一。

上述金融、准金融机构外,温州还有48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经营许可证。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温州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数量达1879家,其中包括186家担保公司、1088家投资(咨询)公司。

2008年9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温州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明确温州此后四年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1年,金融业增加值达20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占全市GDP的比重为7%左右;银行存款余额达5600亿元,贷款余额达4500亿元以上。力争到2011年,全市上市公司达30家以上,融资规模达100亿元,拟上市企业达50家以上,逐步形成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中的“温州板块”。

但目前的现状,与3年前的目标依然相距甚远。以上市公司为例,目前,注册地在温州的上市公司,只有浙江东日、报喜鸟、森马服饰等7家,不到全省的1/30,在浙江11个地市中排名倒数第四。

无疾而终的几次改革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在温州召开“深化温州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宣布温州作为全国唯一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正式启动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

《国际金融报》当时报道,新一轮六项金融改革方案大致内容如下:

―国有银行小额贷款营销“三包一挂钩”。信贷员包放、包管理、包收,提成贷款收益的一部分。这是创新国有银行经营机制、推进国有银行走向市场化、最终上市三步走的第一步。

―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温州在已有两个县的农信社试行的基础上,明年将在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农信社全面试行存贷利率浮动,全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比例内上下浮动。

―改革农信社。农信社改制有三条路,今后在温州这三条路都会一起试行。一是维持现状,搞多级法人;二是组建一级法人,采用合作制;三是将乐清和瑞安的两个农信社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造温州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民间资金,向民营银行的性质转化。

―推动商业银行产品、服务创新,比如推出个人委托贷款。所有商业银行都将可以做,模式比目前中国民生银行的做法还会有创新突破。这样将促使大量的民间资金通过银行来管理。

―政府组建两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2002年8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到温州调研5天,提出了温州金融体制改革的设想。9月,浙江省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决定将温州作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经过三个多月的专家论证、沟通协调,温州方面提交了上述六项金融改革方案。按照当时媒体的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予正式批复,同意实施”。

早在1987年,温州就被正式列为全国第一个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城市;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又在温州试点。

但此事无疾而终。

今年1月7日,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各界普遍认为,温州将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城市。温州的金融改革,将迈出实质性步伐。

但不到一周,温州境外直投方案,即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原因是“未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此后,该方案再无下文。

金融改革寻求突破

老板跑路潮发生后,10月4日,国务院总理南下温州,与温州多位民营企业家座谈,商讨破解温州难题的方案。温州方面重提“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现场指示周小川、刘明康等随行官员给予重视,“可以再研究一下。”

据与会人士向媒体透露,如果把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可以给温州动力,使其金融发展能够尽快走上正规的轨道,同时扩展融资和贷款的渠道。

以此为契机,温州市政府迅速起草了《温州国家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目前,该方案已报至浙江省政府,省政府正会同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在浙机构研究完善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综合以后再呈上级部门。

据《温州日报》报道,该方案覆盖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各方面,涉及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三年行动计划、成立股份制村镇银行、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探索组建金融资产场外交易市场等。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温州此次金融改革主要考虑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资本投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两难问题;二是补充在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缺的一个断层,即“小金融”的问题,能不能在温州做一些民营性质的小金融机构试点;三是规范民间借贷,发展民间金融,如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在11月8日的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围绕总体行动方案,温州市还在市级行政权力范围内制定了8个专项具体子方案,提出要将温州打造成资本集散的“资本之都”,逐步形成民间资本的集散中心。

按照方案,温州市3年内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120家,且今后温州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改变以往通过申请发起的方式,变为公开招标发起,并将拿出一定比例的筹建名额,向在外的温商企业招投标,引导温商企业将总部迁回温州。

同时,温州将新增11家股份制村镇银行,使民间资金由“体外循环”变为“体内循环”。全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数增加到30家,并将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扩大和调整股本结构,增强核心资本充足率。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温州市也在积极争取政策,使各类贷款利率在法定贷款利率之上的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由借贷双方自行议定。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5

改革红利是个最近这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之前,海内外存在中国发展“红利”消失的种种说法:第一,由于强制性计划生育加之成本推进型的通胀的到来,人口红利彻底消失。第二,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外贸红利也因为欧美世界普遍陷入经济危机而消失。第三,由于房价发展到了高位,为了保护实体经济、减少金融风险的限制房价的宏观调控措施,土地财政红利也丧失。更有言论指出,由于近年来形成的央企垄断国民经济上游高端产业(例如金融和能源)造成的局面,导致经济领域内既得利益集团当道,特权与责任分离,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被限制,社会整体上失去了活力。温州等地的借贷危机就是此种局面的总爆发。较之前述人口、外贸、土地财政三大红利的消失,作为红利中的红利的“改革红利”也消失了。

这些观察,虽然未必全无“危言耸听”之嫌,但是结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却也不能说全无道理。而以企业家、官员的家属为主体的移民浪潮产生。精英和财富的大规模转移,是对市场经济动力产生疑虑的一种警示。

因为存在着现实针对性,此番讲话令中国社会振奋。这可以视为执政党阶层在未来逐步解决种种“改革红利消失”问题释放出的强烈的信号。十报告明确指出,未来五年,要深入进行以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体制改革、以社会组织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以促进程序正义与司法制衡为核心进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还要落实以促进实行党代表提案制和党的委员会民主制为重点的、实际体现为“党内民主”的执政制度改革,在立法层面则要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批与规范权,也就是推进财政民主化和财政法治化。就议题覆盖面而言,这是试图全面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一次努力。而这些在未来五年执政党着力进行的工作,正是寻找新的改革红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红利,而在未来,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建设可期,由这场前方位创新而创造出新的改革红利可期。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篇6

关键词:死刑;司法改革;死刑政策;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2-0093-07

作者简介: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5)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2006年《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我国死刑制度走过了十年的司法改革历程。这一改革是我国最高决策层针对此前我国死刑立法规定过宽、死刑司法适用过泛的反思和改进。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形成了积极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死刑立法改革。如今,我国死刑司法改革正逐步进入改革的攻坚期,死刑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集中,这需要死刑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务凝聚更大的勇气、智慧,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回顾死刑司法改革的十年发展,总结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成绩,积极发现其不足并进一步探索推动死刑司法改革深入的策略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主要进展

过去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可谓力度空前,举措有力,在深入探索和研究死刑改革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了系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其中,仅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就出台了10余个死刑司法改革的专门文件,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司法机关出台了20余个包含死刑司法改革内容的综合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等。通过出台并严格实施这些规范性司法文件,我国司法实践强化了死刑案件适用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总体而言,过去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在强化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主要加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政策的积极贯彻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过去十年间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基本政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45条提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提出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尽量少用死刑,在死刑作为选择刑种之一出现时,慎用死刑,同时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执行死刑复核程序。1在实践中,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司法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体现,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死刑适用的数量则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死刑适用范围的严格控制

过去十年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立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基础上,基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严格掌握死刑适用的条件。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将死刑适用的条件规定为“罪行极其严重”。有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极其严重。2但也有关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只应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不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认为“罪行极其严重”的词意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了最高程度的严重性。3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对“罪行极其严重”作了较此更为严格的把握,不仅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而且要求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极其严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规定明确将“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纳入死刑适用的条件范围,有利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纱纬晒婺3膳量的削减,目前仍有46种死刑罪名,涉及的罪种既有暴力犯罪,也有非暴力犯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据学者对某省的统计,当地最主要的死刑案件类型为故意杀人和抢劫,分别占80.64%和14.71%;其余4.65%的案件中,绑架案件占1.29%,走私贩运制造案件占0.90%,故意伤害和案件各占0.65%,其他非暴力经济案件仅占0.91%。由此可见,严重暴力类犯罪占到了死刑案件的98.19%之多。1相比之下,其他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就较为少见,很多犯罪虽然在立法上规定有死刑,但长期备而不用、备而少用,体现了死刑司法对死刑适用罪种范围的严格控制。

第三,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我国刑法典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又原则上禁止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从立法上得到了进一步限缩。我国司法机关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从宽制度由来已久且得到了长期的坚持。在《刑法修正案(八)》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的死刑适用作限制性规定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适用死刑的案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之处理都体现了从宽处罚,基本没有看到对这些特殊群体适用死刑的判决。

(三)死刑适用程序改革的不断加强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既往十年来,我国十分注重死刑司法的程序改革,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严格了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死刑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作了多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解释。目前来看,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较之其他刑事案件都要严格,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

第二,严格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都提出了较一般案件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有助于提升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第三,严格了死刑的执行程序。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十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暂停执行的情形,即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这有助于减少死刑执行的错误。

第四,严格保障死刑案件的律师参与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专门针对死刑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包括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等。其中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这有利于强化律师对死刑案件审理的参与,提升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死刑适用数量的严格控制

加强死刑适用的数量控制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自2007年1月1日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好的保证,死刑适用的数量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截至2014年,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2死刑适用数量的下降是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重要体现。

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时曾提出,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要达到的目标是: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十年后回头看,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要达到的三个目标都达到了,或者至少可以说基本上达到了。这是死刑司法改革的巨大成就。

二、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理性反思

过去十年间,我国在死刑司法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不过,与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相比,我国死刑司法改革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死刑司法政策的科学化问题

死刑司法政策的科学化是死刑司法科学、人道的基础和死刑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我国死刑政策采取的表述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客观地说,该死刑政策的表述在当前背景下无疑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从我国死刑改革发展目标上看,却也只能说大体符合当前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实际,较为保守,不能满足我国死刑改革的需要。从内涵上,该政策表述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政策表述没有包含“减少”死刑适用的内容(即“少杀”之意)。从词义上看,“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不必然包括减少死刑适用的内涵。因为“减少”是和过去相比要有数量上的下降,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强调的是死刑适用的严格和慎重,并不必然包含数量的减少。换言之,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政策指导下,死刑适用的数量可以维持在原有水平,但在明确“减少死刑”的政策指导下,死刑适用的数量应当呈下降趋势。二是该政策表述没有包含“废止死刑”的内容。从死刑发展的国际潮流和趋势上看,废止死刑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将“废止死刑”的内容纳入死刑政策,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现阶段的死刑适用控制。相反,不明确废止死刑的目标,我国的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都将出现畏首畏尾、甚至反复的可能,进而将影响死刑司法改革的深入。

(二)死刑适用控制的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