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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论证方法(6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1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9-01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一门学科,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的思维,法律思维的形式,则是指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比较轻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法律逻辑是属于逻辑学还是法律科学,是应用逻辑还是法律中的逻辑的应用?一方面,作为一门介于法律与逻辑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逻辑既有法律的内容亦有逻辑学内容,它是一门法律与逻辑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思维形式与法律思维的逻辑方法,因此,它的重点是逻辑而非法律,所以,它实质是一门应用逻辑新学科―将逻辑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学科。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因此,在目前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允许将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等运用于法律的各种尝试。当然,由于逻辑学的发展趋势是现代逻辑即数理逻辑,由于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定量化与形式化。因此,我们关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用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中的逻辑问题,形成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演算系统。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它的研究应该是有层次的,这个层次是由“应用逻辑”与“逻辑的应用”的区别而决定的“逻辑的应用”强调的是“应用”,而“应用逻辑”的主体是“逻辑”,因此,只要是将逻辑原理不管是系统的还是零散的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应用于某一学科,便可谓之“逻辑的应用”但应用逻辑则不同,除了要求将逻辑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还要求这种应用是系统的、具有逻辑科学性质。所以,“逻辑的应用”是“应用逻辑”的初级阶段,“应用逻辑”则是“逻辑的应用”的最终目标。从这一区分出发,法律逻辑的研究也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前者是低层次的只要是将逻辑知识应用于法律,均可谓之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后者则是高层次的在低层次应用的基础上,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形成系统的严格的“关于法律的逻辑”。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2

逻辑学论文3900字(一):以逻辑学的角度看论证理论的进展论文

摘要:从逻辑学学科创立以来,其主要研究对象便为论证。但基于差异化的历史发展时期中,逻辑学研究人员对于论证研究的方式及方法做出的理解也存在较大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逻辑学新理论涌现出来,引发了逻辑学领域对于论证理论的关注,对推动论证理论的发展起到关键影响,有加拿大学者提出,自然化逻辑将论证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展现了出来。

关键词:逻辑学;逻辑理论;论证理论

随着关注和研究论证理论的国内外学者数量不断增加,各类相关理论成果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基于此背景下,理应重视针对论证理论对于逻辑学的意义,以及其发展和研究的实际状况展开讨论和分析,希望可以对于推动当代论证理论的发展和研究做出贡献和参考,并针对其新型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解释。

一、研究背景

逻辑,主要是将人类实际生活内论证的一般理论的核心,抽象为起点的。所以,论证即为连接理性的关键通道,此也为《工具论》中为何提出以论证为主要核心概念依据的原因,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讲,论证对其逻辑发挥的关键作用不容忽视。在其之后,在逻辑发展的不同时期中,论证所呈现态势通常具有较大差异性。在逻辑学以独立的领域出现以后,论证便作为其核心内容而存在。在阐述苏格拉底贡献时,亚里士多德层明确指出,苏格拉底对于一般定义以及归纳论证做出的贡献不容忽视,且上述两种事物均以科学为基础。基于此,亚里士多德虽然探讨的为归纳问题,但其非常坚定的将科学作为出发点。

对于亚里士多德有关论证的观点,当代论证研究学者将其称之为论证研究三进路,即论辩、分析、修辞三种进路,分别基于三个维度针对论证展开了整体性的评价,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传统逻辑教学体系逐渐完善最终建成,使得论证逐渐变为了逻辑内的一个具有独立性特点的构成部分。在西方近代前期,论证领域的独立性逐渐趋于明显化,随着各类代表性逻辑性教材的编撰和发表,西方传统逻辑基本结构架构逐渐成型,相关学者将逻辑划分为命题、推理等多个部分,最核心的即为推理。此后,论证问题循序渐进的发展成为具备独立特征的领域。

莱布尼茨对于现代逻辑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层尝试通过通用语言和通用数学构建的人类语言对论证或者推理的形式架构展开描述操作,其表明,形式论证,指的不仅仅是学院中应用的经院式的论证方法,而是一种借助形式的力量得出的结论。其尝试构建一个可以覆盖全部人类思维活动的通用型符号演算系统,促使人类思维活动可以逐渐发出成为如同数学运算般清晰的行为。如果产生争论,不论是基于哲学和科学层面上来讲,人们只要静下心来计算便能够简单的分辨对错。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现代逻辑不断发展,针对论证进行的理解和最初亚里士多德描述的有所出入,论证和实际生活的差距逐渐变大。此类倾向对于论证自身的理解,存在显著的制约性影响,特别是在经受现代逻辑影响后,论证概念针对实际论证的解释太过简化,进行论证评价的标准也颇具局限性,出现了很多相关问题仍待进一步探究。逻辑学者逐渐开始仅将重点置于论证的句法和语义上,相关学者表明:尤其是随着数理逻辑的快速发展,和论证分析评价有所关联的仅剩句法和语义维度,和语用维度间再无关联可言。汉布林之前的论证研究,一般也称之为当代论证发展前期的理论依据。

二、以逻辑学的角度看论证理论的进展

(一)汉布林后逻辑学视域下论证理论的发展阐述

现阶段的多数人认为当代论证最早是由图尔敏提出的,这是由于1958年《论证之用》的出版,其中最受关注的内容非“图尔敏模型”莫属。但在此书中,图尔敏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论证的应用,针对逻辑形式和论证的自身并未有过多的阐述。现代论证理论之所以可以受到逻辑学者的关注,主要是由于汉布林的影响,在1970年,《谬误》出版以后,由于書中汉布林对于传统谬误理论的不认同和批判,推动了当代谬误研究的发展。在实际开展上述批判操作的过程中,汉布林基于对传统谬误概念论证本身和相应评估标准的界定方面,针对论证展开了带有批判性的分析和考察,吸引了很多学者,他们开始对当代论证思想展开了研究和分析,推动了当代论证理论的发展。正如相关学者指出内容一般:汉布林针对谬误标准处理方式进行的批判,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从多方面来讲,汉布林对于三种理论的发展来讲均存在不可以忽视的贡献,包括当代论证理论以及非形式轮机理论等。在《谬误》正式出版以前,不论是针对日常论证的抽象还是时态、认知逻辑的创建来讲,逻辑学家在进行非有效及有效论证形式区分当做基本目的,并非是当做论述过程中产生的论证研究,因此,《谬误》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很多方面的广泛关注。基于当代论证理论和非形式逻辑论域内,在理解论证概念的过程中,不再认同形式化的方向,而是将人类实际生活中的论证活动作为落脚点。论证也并非再只是一个命题序列,成为了一个在实际情境中进行的实际行动。典型性较高的相关观点具体包括:沃尔顿,在理解论证时,重点针对双方间观点冲突和分歧进行解决的社会方法或者语言方法。以及拉尔夫,是论证实践过程中存在提取物的文本或语言之一,于其中,论证主体尝试通过阐述缘由的方式,引导其他人认同个别论题的可信任性。

(二)基于逻辑学视角的当代论证理论发展趋势分析

自然化逻辑的核心思想,具体出现在《理性之缪:自然化的推理逻辑》中,其主要指的为一种将主体当做目的、将目标当做导向,制约于资源影响的逻辑。针对此类逻辑,伍兹融合了一些其他的元素和概念,并将之作为开展相关研究的支撑和重点,包括寻常与规范聚合,以及第三类推理等,该理论是现阶段能够满足论证研究需求的最新理论,也是逻辑学家以建设全方位服务逻辑为目的进行的尝试,对于拉近论证理论和人类现实生活间的关系也存在积极影响。此逻辑既可以很好的迎合人这一主体,对人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该理论具体是将第三种推理当做中心的,也叫做“第三种推理”,是通过和归纳强推理及演艺有效推理相比较得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述两种推理难以满足人类实际推理要求。此类推理的一个突出特征即为可废止,从伍兹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尝试针对第三类推理展开全方位论证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方式存在的突出个性化特点即为可废止。基于字面意思理解,此类方式的可废止特点,从某些角度上来讲,和人类思维活动极为类似,属于伍兹逻辑人性化的突出特点之一。由于伍兹表明,倘若实际生活中除发生中的经验性事物外,在他物不参与的条件下,人类推理中的很大部分推理均为第三种推理。倘若需要对这些推理寻找一些合理的评估标准,则归纳强及演艺有效性标准均不相符。如此一来,提出的某种推理存在“可废止性”,所指的即为前提是已经默认了某种特定结果,但在新信息出现后,需要对相应结果进行重新的判断,甚至不再接受相应结果。这和人类实际推理的要求相吻合。

伍兹近期所提出的逻辑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

1.因果响应模型。此模型属于自然化逻辑的一种认识论方法,是基于完全改变传统认识论,推出的一种具备自然化特点的理论,其具体功能和其所解答的问题,均为人类主体的知识获取方式。该模型的具体作用主要是为了说明:人类是如何明确各种已经具有一定认识的事物的;人类是如何顺应自然化环境所提出的各类要求的;人类日常生活中,是如何做出各种行为并和其展开互动的。此模型表明,人类个体进行知识的获取,主要是由于其自身信念机制所处环境内的各类综合因素的刺激影响,伍兹对其进行概况得出:某主体明确了a结论,简单来讲,即为该主体默认a为真实的,且对其表示完全信任,那么和a相關的信念,即通过该主体信念机制所处环境规范性运转的秩序下促成的,且利用的是该主体预想的一种方式而促成的。换而言之,a的推出需要基于有效信息和不存在环境干扰的条件下。自然化逻辑的又一特点即为将经验科学以及心理主义等加入其研究范畴内。

2.寻常与规范聚合。这其中的“寻常”存在实际、日常等含义,“规范”的内容中主要涵盖了理论及规定等。推理是合理性十足的,认定其为恰当和准确的,此类恰当与准确相对应的分别为“寻常”与“规范”。伍兹提出,“寻常和规范聚合”是满足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推理的结合需求的,由于人类现实生活中进行的推理多为习惯与规则、理论与实践的混合,此类混合即称之为聚合。且此类“聚合”也满足可废止的要求,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此类“聚合”优先假设了可废止这一特点,其存在此类特点即为针对这一概念的普通化要求。其呈现出的一个事实是:倘若针对推理实践开展普遍化审视操作,可以得出相关推理表现出恰当性以及精确性的次数较多。但这并无法代表此类推理均为完美的,无需再实施优化;也无法代表其可以被完全不受批判和审视的进行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推理是正确的并不能表示其于所有的意义上均为正确的。因此,通常来讲,我们进行的推理基于多个层面上都无法和错误完全脱离关系。对比伍兹前期的几乎全部的逻辑理论,可以得出,自然化逻辑存在一个关键的特点,即其和认知经验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等之间均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具有丰富逻辑内容,和人类实践要求较为相符。

三、结论

综上所述,论证理论学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丰富性,也存在较为显著的繁琐性,存在理论形态不成熟等特点,同时,其对于方法论来讲,存在不稳定性,这些均为现如今论证理论呈现出的特征。论证是逻辑学的研究主体之一,需要基于逻辑本质层面展开考察和分析,同时,其作为独立性较高的领域,也会涉及到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也需要重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和研究。

逻辑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军校逻辑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论文

摘要:为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求,迫切需要培养善于把握军事规律和具有创新意识的军事人才,而军校正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的摇篮。本文立足于军校逻辑课教学改革的视角,通过对逻辑课教学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改革对策。

关键词:军校;逻辑学;教学改革;军事逻輯

一、逻辑课教学现状

一切科学理论都是以知识的形式来承载知识的内容,逻辑学就是研究思维形式的,对思维形式的研究离不开逻辑的论证,所以,逻辑学是各门学科的基础。但是,近年来,逻辑学在大学课程的地位明显下降,由原来的专业基础课变成考查课,逻辑课课时也在逐步减少;同时,教材、教学内容、考核方式都存在着某种不同层度的不足。因此,军校逻辑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逻辑课教材使用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商家为了牟利而不折手段,图书市场也因此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出版商为了牟利,大量发行盗版、影印教材。甚至教材内容错误,这些不仅对知识的传递起到了阻碍作用,而且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知识的错解,从而,影响学生未来的求知欲。因此,要对逻辑学教材进行科学的选择,选择内容简洁明了、例子新颖活泼的。

(二)逻辑课教学内容

第一,逻辑课的教学观念和教学目标不符合。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它教人如何正确思考和表达,也教人辨识谎言与欺骗。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提高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并且学生在平时思考问题的时候,自觉运用课堂上所学的逻辑知识,从而遵守逻辑思维规律。但是,现在大学逻辑课教学目标依然以传授知识为主,而忽略了对学员逻辑思维素质的培养。

第二,逻辑课教学内容与课程标准的设置不相符。有些院校在开设逻辑课时,没有对授课对象进行严谨、科学的分析。高考上来的文科生、理科生和艺术生的原有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会导致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不准确,并且这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弱。因此,创建有军队院校特色的课堂设计是优化教学内容的基本路径。

第三,逻辑课教学队伍不精与教学方法单一。很多高校,教授逻辑学的老师非本专业出身,对于逻辑学科这门体系没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所以对解逻辑知识的讲解授课方法单一,对于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讲授知识仍然背教案、满堂灌,这样不仅会使学生感觉枯燥,而且会使他们产生对知识的畏难心里。所以,教师应该努力追求激发学生兴趣的授课方法和授课内容,对逻辑事例的选举要推陈出新;同时军校要加强与地方高校协作,学习地方大学最新、最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培养具备新型教学能力的教学队伍。

(三)逻辑课考核方式

逻辑学由原来的人文专业基础理论课改为共同课限选课,考试形式由闭卷改为开卷,或写论文,这样不能真正考查出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很多学员存在网上粘贴复制论文内容,根本没有经过自己的反思。开卷考试与写论文相比,对所学知识内容的考核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考试难度比闭卷总体降低。

二、逻辑课教学改革对策

(一)提升教材质量

军校教员应该分析授课对象的特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如果教师队伍的科研能力强,可以结合自己高校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逻辑学教材。

(二)优化教学内容

由于,逻辑学这门课程在很多院校已经成为考查课,课时也在相应减少。因此,教师必须要在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科学系统的优化教材内容,而不是面片的对部分章节进行删减。教师要系统介绍逻辑理论基础知识,例如,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等等,并且依托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目的是提升学员的理论思维能力、理性分析水平和创新意识。

(三)创新授课方法

授课方法要灵活多样,例如,启发式、探究式、情境式等教学方法不是只停留在理论上,教师要根据每节课的重难点内容,灵活选择授课方法。比如,课程开篇“绪论”,其实,没有涉及到逻辑知识,主要是培养学员的兴趣,启发学员对逻辑学的求知欲。绪论这章内容讲解时,不能照本宣科,导课必须精彩,引用《三国演义》中曹操兵败华容道的故事作为导课内容,以曹操和诸葛亮两个人的逻辑分析为线索……最后说明在他们的这场思维较量中,诸葛亮充分显示了自己的逻辑智慧,从中引出“逻辑”一词。

三、精讲军事逻辑实例

军事领域的排兵布阵,会对决策者的逻辑思维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分析军事逻辑实例的特点

首先,将传统形式逻辑与军事现象有机融合,彰显传统形式逻辑在军事领域的重要功能与作用。其次,突出实用性,为了提升军校学员的战略思维能力和战略战术谋划能力,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逻辑思维。再次,紧密结合军校学员的生活实际,深入挖掘学员身边的逻辑趣闻和案例,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二)进行军事逻辑思维训练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3

改革开放以来,在逻辑学教学现代化的召唤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教材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批以现代逻辑内容为主、并保留传统逻辑精华的逻辑教材相继出版。这些优秀教材,内容颇为丰富,体系各有特色。这些教材的出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逻辑学教学现代化和与国外逻辑学教学接轨的进程。然而,这些教材,主要是作为哲学学科基础课的教材,教学对象主要是面对哲学专业的学生。而且,在内容上,比较注重逻辑理论的阐述,内容比较抽象。

日前,高等院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逻辑学”(国内称为“普通逻辑”,国外称为“大学逻辑”)课程,主要是为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方法论基础,为学生日常生活的正确思维和社会交际提供逻辑方法。我们的教学计划学时只有36学时左右,因此,如果在公共课或选修课中使用哲学专业课的教材,教师只能有选择性地讲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势必影响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该课程由于抽象程度高,其中包括符号化的形式推演,往往使学生感到难学、费解,教师感到难教。

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讲,在逻辑学教学中使用人工符号来表示命题和推理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讨论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时,如果不从自然语言逐渐向形式语言过渡,上来就给出形式语言,就讨论形式语言的语法和语义,或上来就构造规范、严谨的自然推理系统甚至是公理系统(这种方法虽然也是构造现代逻辑系统的一般方法),实践证明,这是非哲学专业大学一年级本科生难于接受的,甚至会造成这样的印象:逻辑学研究的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无多大关系的符号和符号的推演,逻辑学在现实中是无用的。总之,使用理论性非常强的逻辑学教材,教师不好教,学生不好学,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必须编写出符合非哲学专业特点的、以应用为主的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逻辑学教材。2007年3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逻辑学基础教程》,就是一部采取案例教学法编写的教材,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材改革方面所做的尝试和探索。这种尝试和探索,已经在“逻辑学”教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改变了我国高校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观念、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推进了“逻辑学”的教学改革。

二、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

我们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如下:

1教学对象。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大学一年级非哲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和通选课,或数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

2教学目标。我们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提供必要的逻辑学基础知识,为学生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日常语言中的论证提供理论和方法。

3教学内容。和任何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对国内外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给予引进、吸收最新成果,只要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尽量囊括在教学内容中。

4教学方法。逻辑学理论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教师注重收集生活中的示例(笔者称为逻辑学课程案例)讲授逻辑学课程。这种方法,被国外非形式逻辑学者称为“基于实例的方法”(example-basedmetllod)。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的案例,教师通过分类、筛选、加工,形成逻辑学教学的案例库,以供教学时参考。

5教学定位。该课程的教学定位做到理论联系示例,符号化的形式推演与生活或社会实际案例相结合,极大地克服了以往学生认为难学、费解,教师难教的状况。

6教材的编写原则。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对象及课程定位,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我们确立了“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现代逻辑、案例教学和逻辑应用为主”,把逻辑学的教学和应用紧密挂钩,把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

三、《逻辑学基础教程》的结构和特点

在结构上,我们这部教材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这部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和“案例分析”具有突出的地位:“基本知识”和“知识拓展”是通过“案例”和“案例分析”而展开的;而“逻辑趣话”则是留给学生分析的“案例”:“习题”和“参考答案”则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因此,我们的这部教材,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展开的。

与其他逻辑学教材相比,我们的这部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以现代逻辑为主。在教学内容方面,我们提倡“以现代逻辑为主”。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知识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传统逻辑的知识在日常思维中也是远远不够用的,而现代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现代逻辑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方面讲,传统逻辑根本无法相比。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给学生讲授传统逻辑的知识,而是要以现代逻辑的精神来整合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内容,反映逻辑学对概念、命题和推理条分缕析的逻辑分析精神,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至于怎么贯彻这个方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特别在引入多少现代逻辑知识,怎么引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方针是,使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机融合,并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自然延伸到现代逻辑,并且尽可能使到两者的有机衔接起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还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关于论证和论辩的最新成果。从宏观方面来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论证与论辩。

2以案例教学为主。在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我们强调了“以案例教学为主”。这种教学方法,由于其生动活泼的讲授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学生好学、老师好教,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

逻辑学、特别是现代逻辑给人们的一般印象是,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以数学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研究人类日常活动,例如,谈话、演讲和论辩后面的思维规律、特别是推理的规律,固然有其抽象性的一面。然而,逻辑规律既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它就必须能够回到日常思维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实际,否则,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我们的教材,采用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希望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新鲜活泼,生动有趣。

3以逻辑应用为主。在逻辑理论和逻辑理论的应用方面,我们强调了“以逻辑应用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是教学方法,这个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而逻辑思维素质,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以案例教学为主”,改变教学方法,实行逻辑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在我们今天提倡的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逻辑学的生命力在于逻辑学的应用,在于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价人们日常论证的原理和方法。在人们的思维实践中,论证是用日常语言表达的。因此。我们在教材中增加了“语境和预设”、“合作原则和准则”等涉及日常语言的语用推理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的研究成果,把对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纳入我们的教学体系,从而大大丰富了逻辑学关于论证的内容,从语用层面丰富了关于论证的知识,在大学逻辑课的教学中实现了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有机结合。

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成果

《逻辑学基础教程》采用了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生动生动活泼,趣味盎然。而且,在课堂教学中,用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时学生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在社会生活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妙趣横生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活泼。课后,学生能主动应用逻辑原理去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中的种种逻辑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目的。

我们这部教材,只是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我们希望,将来有越来越多的教师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我们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推进逻辑学的案例教学:

1建立案例库。案例教学法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逻辑学科要求的“案例库”。教师要不辞辛苦,从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大量的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中闭门造车,然后到课堂上讲那些生造的例子。逻辑学要面向社会,面向现实生活,怎么面对?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在读书、看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时,搜集人们使用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中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回来后经过反复加工整理,精心设计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

2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中来。由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与中国逻辑学会组织发起的“找逻辑与语言病句”活动,其实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好主意,而有的学校的老师,例如,上海师范大学的曹予生教授,则主张把这种一次性的活动常规化。这些活动,已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只不过还仅仅停留在寻找反面案例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搜集、整理、分析正面和反面的案例,对培养国民(尤其是大学生)的逻辑意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素养,是十分有意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们的运用逻辑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逻辑学的教学目的。因此,这项工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要为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服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应用不同的案例。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4

关键词:中国古代逻辑;西方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逻辑”;逻辑;“悖”;反证法

中图分类号:B81-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1—0117—05

近读中国古代逻辑史著名专家孙中原教授《中国逻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求解》一文(以下简称“孙文”)①,发现有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中国古代逻辑史研究的重大原则问题,特撰写此文,将我对这些问题的主要看法加以论述,以就正于我的老友孙中原教授及中国逻辑学界诸同仁。

一、中国逻辑(学)与西方逻辑(学)的同与异

“孙文”说:“不能说‘中国逻辑与西方逻辑有本质上的共同性(共性、普遍性)外,还有本质上的不同性(个性、特殊性)’。”又说:“说‘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逻辑’,‘中国逻辑与西方逻辑除有本质上的共同性(共性、普遍性)外,还有本质上的不同性(个性、特殊性)’都是虚假命题。”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把存在于人类逻辑思维中的逻辑(可简称为“思维中的逻辑”)和由逻辑学家对“思维中的逻辑”进行研究、总结形成的“逻辑”加以严格区分。②前者乃是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渐正确地认识了客观世界的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如:客观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都具有一定的质的规定性,决不可能既具有某种性质,同时又不具这种性质;类与类之间的相容或不相容的关系,等等。当人们遵守这些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时实践就可能成功,反之,则一定失败),从而在进行思维时,能够逐渐不自觉地遵守客观事物的这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这样,也就是客观事物的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逐渐反映到人类的思维中,成为人类逻辑思维中的逻辑规律和思维形式(亦即人类逻辑思维中的逻辑——“思维中的逻辑”)。后者乃是人类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地由不自觉的逻辑思维发展到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样就会有一些逻辑学家对人类思维中的某些逻辑规律和思维形式,进行科学总结,从而形成一定的逻辑知识或逻辑系统——这就是逻辑(逻辑学)。③存在于人类逻辑思维中的“思维中的逻辑”和存在于一定逻辑著述中的“逻辑”既有一致性(逻辑学是从“思维中的逻辑”中总结出来的,二者当然有一致性),也有一定的根本差别:“思维中的逻辑”乃是人类思维对客观世界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正确反映。全世界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全人类的认识器官是一致的,决定了全人类的“思维中的逻辑”也是一致的。但是逻辑学则不然,由于人类不同民族科学发展水平和科学研究重点的不同,特别是在古代,世界各民族呈隔绝状态,各民族、国家在逻辑研究方面基本不可能相互交流,因此,各民族、国家逻辑学的内容、体系必然存在重大的差异。

从“孙文”的论述上看,他显然是把上述两者“思维中的逻辑”和“逻辑学”加以混淆了。试看“孙文”下面的话:“同样是人类,有同一本性、同一认识器官(眼耳鼻舌身和大脑),面对同一世界,必然拥有同一逻辑……”显然,“孙文”说的同一“逻辑”指的乃是“思维中的逻辑”。如上所说,由于客观事物规律和人类思维器官的一致性,“思维中的逻辑”的同一性乃是必然的。但是,全人类“思维中的逻辑”的同一性,决不意味着全人类各个民族、国家之间逻辑学也是同一的、无差别的。而事实也正是这样。例如,中国古代逻辑(存在于墨家辩学、荀子、公孙龙名学之中)和西方古代逻辑(如:亚里士多德逻辑)之间就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前者所讲述的推理形式主要是类似于“类比推理”的“推类推理”,而推类推理属非必然性推理、归纳推理,逻辑学者对之也无符号公式的刻画。严格来讲,中国古代逻辑还未形成一个完备的逻辑系统。后者讲述的推理形式则主要是三段论。三段论乃是必然性推理、演绎推理,亚里士多德对之进行了符号公式的刻画。亚氏三段论逻辑已经初步形成了完备的逻辑系统。不仅如此,即使中、西古代逻辑所论述的是同一个逻辑规律,其论述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和学术水平也还是有根本差别的。试以矛盾律为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具体论述矛盾律的有墨家的《墨经》和韩非的《难一》。前者的内容是:“(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④后者的内容是:“楚人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⑤而西方古代具体论述矛盾律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是这样说的:“相反叙述不能同时两都真实。”因为,“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⑥试将上述中西古代逻辑关于矛盾律的论述相比,不难看出两者在论述的表现形态和科学的深刻程度上都是有本质的差别的。其实,关于中西古代逻辑的这种根本差别,“孙文”也是不得不承认的。“孙文”不是也说“西方逻辑是系统、发达、完善和典型的逻辑系统……中国古代逻辑系统、发达、完善和典型的程度,远逊于西方逻辑”吗?!

“孙文”说“中国逻辑与西方逻辑除有本质上的共同性(共性,普遍性)外,还有本质上的不同性(个性,特殊性),都是虚假命题”。我们认为,恰恰相反,“孙文”的这种说法违背辩证法关于事物类与类之间“本质”的“同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的原理,因而乃是错误的。

什么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就是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以及该事物之所以不同于其他事物的性质。例如:“人”的本质就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亦即凡是具有“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这种性质的都是“人”,而凡是不具有“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的性质的就不是人。根据事物之间的本质的相同和相异,就构成了世界上类与类之间相同或相异的关系。根据辩证法的观点,类与类之间的这种“同”、“异”关系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例如,“男人”和“女人”,由于两者都具有“人”的共性(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因而同属于“人”一类,又由于两者各自具有“男性”与“女性”的根本特性,因而又分别属于“男人”和“女人”不同的类。扩而大之,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之间既可以由于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共同性质,而同属于这样或那样的类,又可以由于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性质,又分别属于这样或那样的类。这也就是说,世界上事物之间或事物的类与类之间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别性”。这就是事物同、异关系的辩证法。我国古代的辩证法家惠施说:“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⑦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懂得了事物同、异关系的这种辩证法,那么中、西古代逻辑的“共同性”和“差别性”的道理也就很清楚了。中、西古代逻辑具有共同性: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人类思维中的逻辑——存在于人类思维中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这些思维形式及其规律都是客观事物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正确反映。中、西古代逻辑也有其差别性:两者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重点不同,刻画这些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方式、方法不同,成熟程度、科学水平不同,当然还有语言形式不同。这就是二者在本质上有所不同的所在。

二、“孙文”的有关论述完全无法证明中、西

古代逻辑只有共同性,没有不同性

“孙文”认为中、西古代逻辑只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性。“孙文”对此又是如何论述的呢?试看“孙文”:

从墨子活动的公元前5世纪,到《小取》产生的公元前3世纪,时代跨度200年。在当时的百家争鸣中,出于论证说服的需要,墨子具体、形象、生动地说明议论中自相矛盾的荒谬和背理,创造性地使用各种比喻。

《公孟》载墨子说:“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包而去其冠也。”“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为鱼罟(网)也。”《非攻上》载墨子批评攻国者“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是自相矛盾……

我们认为,上述所引《公孟》、《非攻》中墨子所讲的话,只说明当时的墨子已经是一个自觉的逻辑思维者,也已经意识到“自相矛盾”乃是错误的,并以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驳倒对方。但是“孙文”的这种论述完全不能证明中、西古代逻辑只具有同一性而无差别性。因为,墨子这里只有对矛盾律的运用,而无对矛盾律本身的论述。因此,这些谈话根本谈不上中国古代的逻辑科学问题,自然也谈不上中、西古代逻辑的同、异问题。“孙文”说:

墨子率先在辩论中总结出元语言语义概念“悖”,表示对方自相矛盾,荒谬和背理。《耕柱》载墨子说:“世俗之君子贫而谓之富则怒,无义而谓之有义则喜,岂不悖哉……

《墨经》熟练运用“悖”概念和归谬法,反驳百家争鸣中的自相矛盾议论。《经下》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即“一切言论是虚假的”自相矛盾,论证的理由,在于“一切言论是虚假的”本身是言论……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批评克拉底鲁论点“一切命题是假的”:“说一切为假的人就使自己也成为虚假的。”

古希腊有“说谎者”悖论。克里特岛人爱庇门德说:“所有克里特岛人说的话都是谎话。”如果这句话真,由于它是克里特岛人说的话,则这句话本身是谎话,即假……

“说谎者”悖论,后表述为“我说的这句话假”,这是典型的语义悖论:由真推假,由假推真。悖论是矛盾的恒假命题。语义悖论是涉及语言意义、断定和真假概念的悖论。中国、印度、西方三大逻辑传统,对语义悖论有相同思考的事实,是对中西逻辑同一性的证明。

我们认为,“孙文”所说中、西逻辑传统对语义悖论有相同思考这一论断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孙文”对上述引文中“悖”这一语词的语义解释是不准确的。什么是悖?悖即悖谬,是错误、荒谬的意思,不应该把“悖”解释为“自相矛盾”。试看《墨经》中《经说下》对《经下》“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一句话的解释:“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审必不当。”这话是说,所谓悖,就是谬误。如果这人说的这句话正确,这句话就不是谬误,那么就是存在有不谬误的言论了。如果这人说的这句话不正确,对这句话加以审视(把这句话和天下的言论相对照),就必然会发现它的错误。我国中逻史著名专家周云之著《墨经校注·今译·研究——墨经逻辑学》一书中对《经下》这句话中“悖”这个司的解释也是:“悖:谬也,错也。”⑧再看《墨经》中另一处有关“悖”的论述:“《经下》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下》对其中“假必悖”的解释则是:“假必非也而后假”,也就是说,“悖”是“非也”,亦即“谬误”的意思。所以,“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准确的解释应该是:“认为‘一切言论是虚假的”,是虚假的,理由在于这句话本身也是言论”,而不应该像“孙文”那样解释为:“‘一切言论是虚假的’自相矛盾”。当然,“孙文”作者可以认为,《经下》作者之所以认为“以言为尽悖”,悖(错了),是因为他认识到“以言为尽悖”这句话是自相矛盾的。但是,《经下》作者认识到“以言为尽悖”自相矛盾是一回事,“以言为尽悖,悖”中后一个“悖”字是不是“自相矛盾”的意思是又一回事。决不能因为《经下》作者认识到“以言为尽悖”这句话自相矛盾,就把“以言为尽悖,悖”解释为“一切言论是虚假的,自相矛盾”。更何况,这种解释把“以言为尽悖,悖”中的前一个“悖”字解释为“虚假的”,后一个“悖”字解释为“自相矛盾”,本身也就是一种自相矛盾呢。其次,也不能把“以言为尽悖”这样的语句简单地称为“语义悖论”。“以言为尽悖”和西方的“所有克里特岛人说的话都是谎话”一样,充其量只能算是“半个悖论”。因为,悖论不仅要由其真可以推其假,还应该可以由其假推其真,而“以言为尽悖”和“所有克里特岛人说的话都是谎话”都不能由其假推其真。在西方就有人发现了这个问题,公元前4世纪麦加拉学派的欧布里德就把“所有克里特岛人说的话都是谎话”改为“我说的这句话是假话”。这句话是可以由真推假和由假推真的,乃是典型的悖论式语句。然而在中国古代就没有哪一位学者将“以言为尽悖”进一步修改为完整的悖论式语句。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在中国古代人们只是把这句话作为一个自相矛盾的谬论看待的,并没有真的把它作为什么“悖论”来研究的。进一步说,“以言为尽悖”不过是一个悖论式语句,并非就是有关悖论的逻辑理论。悖论、语义悖论的逻辑理论乃是近、现代西方逐步形成的逻辑学的一个新的科学分支——逻辑哲学的科学内容,它包括悖论的本质(悖论的定义、公式以及它究竟是逻辑矛盾还是辩证矛盾等)、悖论的分类、消解悖论的方法等等丰富的内容。⑨悖论式语句与悖论逻辑理论根本不同,前者只是可以供后者研究的对象,没有前者固然不会有后者,但有了前者却未必就有后者。在中国古代仅仅有悖论语句(何况还只是“半个”呢),并没有悖论的逻辑理论。因此,仅就中、西古代都存在这类语句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中、西古代逻辑的对比问题,更不能因此断定中、西古代逻辑只有同一性而无差别性。“孙文”说:

墨子率先在辩论中总结出元语言语义概念“悖”,表示对方自相矛盾、荒谬和背理……《贵义》载墨子说:世之君子,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为一国之相,不能而为之,岂不悖哉?用“悖”概念揭示对方自相矛盾、荒谬和背理,以驳倒对方,即归谬法。

我们认为,“孙文”把《贵义》所载墨子的话“世之君子……岂不悖哉”说成是“用‘悖’概念揭示对方自相矛盾、荒谬和背理,以驳倒对方,即归谬法”是不恰当的。人所共知,归谬法是一种假言推理形式——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正像“孙文”自己文中所说,该推理形式具有“如果P则q;非q;所以非P”这样的结构,而“世之君子……岂不悖哉”一句话根本不是推理,而是由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的合取命题的否定命题。这一命题形式的公式应是:(P∧P)。如果把“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作为假言命题,这一命题形式的公式当为:((Pq)∧(Pq))。这一命题形式的公式结构和归谬法推理形式的公式结构显然不同,怎么能说它就是归谬法呢?当然,归谬法在否定后件从而否定前件时运用了矛盾律,墨子的上述命题中也运用了矛盾律(对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合取命题进行否定运用了矛盾律)。但决非凡是运用矛盾律(揭露对方自相矛盾)的就是归谬法。

我们认为,退一步说,即使墨子在论辩中使用了归谬法,也完全不足以证明中、西古代逻辑只有同一性,没有差异性。因为,使用归谬法,只说明墨子逻辑思维的自觉性,说明中、西思维中的逻辑的同一性,并不足以说明墨子对归谬法的逻辑理论有所创造,因而也完全涉及不到中、西逻辑的同、异问题。

三、研究中国古代逻辑的基本道路和指导思想

对于我国古代逻辑的研究,我国逻辑界有这么两派人士,一派人认为只有西方逻辑是逻辑,中国古代逻辑根本不是逻辑。他们对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就是以西方逻辑为标准,认为既然中国古代逻辑与西方逻辑不同,因此,中国古代逻辑就不是逻辑。因此,中国古代无逻辑。他们实际上是中国古代逻辑的虚无主义者。另一派是肯定中国古代逻辑的存在,但是他们只承认全世界逻辑科学的同一性,完全否定中国古代逻辑的特殊性。他们对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就是以西方逻辑为唯一标准,用西方逻辑改造中国古代逻辑——以西方逻辑为框架,把中国古代逻辑的内容生硬地填入这种框架中。这两派人物的观点表面上看来很对立——一派否定中国古代逻辑的存在,一派肯定中国古代逻辑的存在,但实质上却是一样:通过他们对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抹杀中国古代逻辑的实际存在。我个人对这两派都持否定态度。我认为,研究中国古代逻辑,既要承认它与西方逻辑的同一性,又要承认它与西方逻辑的区别性。研究中国古代逻辑,当然可以借鉴西方逻辑,但决不是要以西方逻辑为指导、方法来改造中国古代逻辑。研究中国古代逻辑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方法,要揭示它与西方逻辑的同一性,更要充分揭示它与西方逻辑的差异性。要掀开其古代语言的面纱,用现代语言给予恰当的解释,从而全面地、准确地总结出其逻辑的实际内容。

“孙文”说:“当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近现代,中国古代逻辑研究,必然以弘扬西方逻辑为主轴,以传承中国古代逻辑为辅助。”我们认为,当今我国走向现代化之机,研究中国古代逻辑,决不能以弘扬西方逻辑为主轴,而是要以弘扬我国古代文化为主轴(中国古代逻辑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更好地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发展我国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当然,研究中国古代逻辑以传承中国文化为主轴,决不意味着拒斥西方逻辑。发展新时代的中国文化也是以汲取、引进西方科学文化为前提的。但汲取西方文化,决非是以西方文化为主轴,用西方文化来改造中国文化,使中国文化西方化。这是要切切牢记的!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5

关键词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对立说”“高低说”“主从说”“协同说”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特点、优劣及其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至少有三种典型的说法:“对立说”、“高低说”和“主从说”。这些见解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把握虽然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都言之武断,有失偏颇,不仅不能从理论上全面地说明二者的关系,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把两种思维方式的长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故此,笔者斗胆提出“协同说”,以求教于方家。

1“对立说”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水火不容”、根本不同、不能并存的逻辑方法和思维方式。当然,由于其显而易见的片面甚至错误,奉行这种观点的人少之又少。

之所以有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根本对立的,主要是由于对“矛盾”的理解和态度不同。

形式逻辑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和定律就是“(不)矛盾律”,即“A=A”。什么是“(不)矛盾律”呢?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是指同一个对象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个性质。从元语言的角度看,矛盾律是指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根据矛盾律,如果同时对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加以肯定,没有从中否定一个,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这在形式逻辑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从逻辑系统中排除出去。所以,协调性即不矛盾性定理是形式逻辑系统的一个基本元定理。

西方逻辑学传统中,首要的是开创形式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最早可追溯到巴门尼德认为“世界是协调的,关于世界的知识也必须相应地一致,所有矛盾都必须加以排除”,通常称为“无矛盾原理”。

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对立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这一思想在整个现代经典逻辑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认为逻辑就是协调的、一致的、不矛盾的,而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不可能的。

在现代,坚持无矛盾原理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普尔,他说:“科学是按照矛盾不能被允许和可以避免这一假设而推进的,因而发现矛盾就会迫使科学家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它。”不错,一旦承认了矛盾,所有的科学就必然瓦解。“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他说“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的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波普尔所理解的科学,错误地以经典形式逻辑取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对理性的定义,从而将科学理性仅仅确立为形式逻辑为支撑的内容,这种错误背离了宇宙天道和西方的辩证法传统,直接将科学推向狭隘偏执乃至异常缓慢发展的困境。

经典形式逻辑不容忍矛盾,追求线性的发展,最后又逃不出矛盾,因为它与现实存在不符;但其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人类仅仅掌握形式逻辑并将其作为唯一的研究手段,而不知运用辩证逻辑、不明白二者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辩证逻辑则如实地揭示了现实世界中矛盾的客观存在,既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非此即彼”――这是形式逻辑所认同的,又承认另一条件和范围内的“亦此亦彼”――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有人提出二者关系的“对立说”。

2“高低说”

对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坚持“高低级”之说的学者为数众多,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观点,其主要是靠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结论,具体说是引用恩格斯的一个比喻。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把使用“固定不变的范畴”比喻为“就好像是逻辑的初等数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说:“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是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推理的环节每一个都是完全确定与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建立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则着眼于研究动态的、过渡的、生成变化的对象和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形式逻辑则会“失灵”,必须运用辩证逻辑才能正确反映和揭示出来。借用恩格斯的话说:“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特色上的区别不是说明二者有高低、优劣之分,而是说明了二者各有所长,各有其劣。因此,用“高低说”来概括二者的关系是不恰当的。正如所言:“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

3“主从说”

持“主从说”的学者主要是周谷城。1956年,《新建设》2月号上发表了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该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推论方式,它的法则只是对推论过程的形式规定,它的任务侧重于依据大前提如何推论,却不追问大前提是怎样成立的;它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它既可为辩证法服务,也可为形而上学服务;既能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能为错误的主张服务;在认识活动中,“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别,却时刻不能分离”。

周谷城的文章一登出,就注意到了。他十分欣赏这篇文章的探索精神和新见解,认为“也不错”。认为形式逻辑不管前提的思想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这些观点,同周谷城的文章的观点是一致的。

“主从说”与“高低说”有非常相似之处,也有共同的不足,即还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做了像“高低”、“贵贱”、“主从”这样的“尊卑”之分。但它比以往学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不再从外部形式上,而是开始关注两种逻辑在本质和功能上的区别,开始从动态上注意二者的协同运用,指出在认识过程中,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在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协同说”

从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分属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既各有长短,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因此,现实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运用,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规范和明确理论。

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它给予了概念方式的事物定格,使人类的意识活动可以定格地造就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并以此进行观念的和实在的制作。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它们都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定而获得观念的和实在的概念制作,并以此确立彼此的界分,从而使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对种种意识对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不足则在于,它不能把握处在变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处理变易中的事物样式和事物过程,以及相关的概念建构和过程式的判断和推理。

辩证逻辑则是从变易的逻辑上把握事物。在变易的逻辑必然中,事物的样式处在了一种是无非无,是有非有的状态中,或者说处在既是无又是有的状态中,这样的“是无又是有”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是形式逻辑所难以接受的。而对于辩证逻辑来说,它和形式逻辑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定格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变易上的。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无又是有”正好是一种变易式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种变易式的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建构,并以对立统一建构绽出了一种辩证方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样,辩证逻辑就在我们的意识活动中,以及在我们的知识建构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种对立统一的事物样式,以及这种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使得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从事物的定格到事物的变易,进入到事物变动的历史过程,造就出了一种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及一个以对立统一为逻辑展开的,运动的、联系的和历史的,处在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世界。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无优劣之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逻辑工作方式。在形式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有着其定格式的恒定确立;而在辩证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有着其对立统一式的辩证确立。前者以定格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恒定式的判断和推理;后者以变易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对立统一式的判断和推理。

无论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还是辩证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都是人类概念方式的制作,我们既不能凸出辩证逻辑而扬弃形式逻辑,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而拒绝辩证逻辑,而应共同地将它们作为人类的重要思想原则,作为不同场合的概念制作、建构、使用的规范和工作方式。对于人类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实在制作来说,两者都是极为重要和不可偏废的。也就是说,我们当在需要定格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形式逻辑的工作方式,而在变易和过程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辩证逻辑的工作方式,使之互为映辉,各成其就。

参考文献

[1]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逻辑推理论证方法篇6

[关键词]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theKant’scriticizeondialecticandHegel’sdistortontheKant’sphilosophy